非法捕捞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捕捞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标准具体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非法捕捞立案及量刑标准?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经查处后确定构成非法捕捞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行为属于非法捕捞?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非法捕鱼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罪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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