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长江禁止***时间-2019长江禁止***时间表
芜湖长江禁渔期规定?
芜湖长江禁渔期如下;
为贯彻落实《***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芜湖***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以及加强禁捕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1.水生生物保护区:无为市境内“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山区境内“龙窝湖细鳞斜颌鲴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2.长江干流芜湖段。
3.长江干流芜湖段重要支流:青弋江干流、水阳江干流、漳河干流、裕溪河干流、青安江干流。
4.芜湖市域内连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一般河流(参照执行)。
二、禁捕时间
1.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
2.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暂定禁渔期10年。
三、执法监督管理
1.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作业。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集水生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捕捞的,依照《渔业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3.属地***(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无证捕捞和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进行生产性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及其非法建造窝点。
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水务、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海事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禁捕宣传引导,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监管,确保芜湖***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顺利实施。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禁捕鱼期是几月份?
禁渔期是根据水域的具体位置、捕捞方式和鱼的具体品种而定的,不是全国统一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休渔期分别始于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时间分别为2个半月、3个月和2个月。在长江禁渔期内钓鱼,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是指***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保护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按照中国相关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渔期是指为保护渔业***而规定禁止捕捞的期限。通常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
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2?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最迟自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安徽***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涉及除渝中区以外的区县所有河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8个重要支流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流域禁渔期规定如下:
1、禁渔原则。划区分时,统一组织,分段分期实施的原则;
2、禁渔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
3、禁渔时间,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
4、禁渔对象,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实行捕捞限额专项管理的凤鲚、刀鲚捕捞除外。
长江禁渔期钓鱼怎么处罚
长江禁渔期钓鱼处罚如下: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第二十五条
***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七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院自然***、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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